差傳事工指引

作者:差傳小組 (2002年 3月)

  1. 引言
    1. 本指引之目的,乃為提供各平安福音堂(平安福音堂以下簡稱為「教會」而「教會」一語,乃指平安福音堂之各堂會或各區福委)推行差傳事工之參考,期望能幫助各「教會」合宜地作出差傳事工之安排。
    2. 幫助各「教會」及其差傳委員了解及掌握差傳事工的政策和架構。
    3. 加強各「教會」在推行差傳事工上之協調,並有效地共用差傳資源。
    4. 「差會」指本「教會」直接差派之宣教士所參加之差會,為伙伴關係。
  2. 差傳的宗旨
    1. 宣教事工範圍
      1. 本著聖經的大使命精神,全世畀都是福音的工場,但在分類上,以「同文化」(M1)、「近文化」(M2)及「異文化」(M3)為主要分類,而本「教會」之事工、則以M2、M3為主。[1]
      2. 「教會」直接或間接所參與的跨地域(海外)或跨文化之福音事工。
      3. 「教會」支持或差派之宣教士所參與上述之支援性事工,包括從事差傳機搆的服侍、宣教的行政工作及培訓事工。
      4. 本地差傳機構與本地近文化(M2)或跨文化(M3)之差傳事工。
    2. 聖經基礎
      1. 完成基督耶穌頒佈之大使命,拯救失喪靈魂,並使萬民作主的門徒。(太28:19-20)
      2. 實踐耶穌基督對世人的關懷使命,達至福音廣傳。(路10:2,太9:36-38)
    3. 檢討與修訂
      1. 本章則可按需要交由差委會作出檢二及修訂。
      2. 此章則為差傳指引,各「教會」可因應各別情況參考及使用。
  3. 宣教士的政策
    1. 宣教士關懷
      1. 招募與甄選
        1. 「教會」傳遞差傳事奉的異象,並挑戰信徒回應。
        2. 「教會」協助並栽培有志於差傳事奉之信徒踏上工場,並提供所需之輔導、指引、鼓勵及跟進。
        3. 「教會」按需要支持獲甄選合格者接受所需之訓練。
        4. 差委會協助「教會」甄選宣教士,並提供意見。
      2. 接納宣教士規章
        1. 信仰與蒙召
          1. 必須重生得救,並已受浸。
          2. 清楚蒙召從事宣教工作而符合上述2.1段之差傳事工範因者。
          3. 贊同本會信仰:
            1. 聖經:新舊約六十六卷原來版本上的每字每句都是神藉著他僕人記載下來的,是完全無錯誤的,是信仰和生活的獨一標準。
            2. 神:三而一的神是創造萬有的獨一的主宰:父、子、聖靈,是同榮、同尊、永遠合一的神。
            3. 基督:聖子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子,成為肉身,藉童貞女誕降世界,他以完全無罪之身擔負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捨命贖出罪人,並在第三天復活,四十日之後連身體升天。他在末日還要再來,將聖徒接去,永遠與神同住。
            4. 人:人類是神一次過直接創造的、因為亞當的過犯而陷於罪和死。
            5. 信:人尊崇聖經的權威,承認自己是與神為敵的,並且願意誠誠實實的歸向耶穌基督,以他為自己的主,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
            6. 永生與永刑:古往今來所有活過的人在未後都要復活,信耶穌得永生,不信的受永遠的刑罰。
        2. 生命與追求
          1. 靈命成熟。(參:林後六章四至十節,提前三章一至七節服侍神的工人應有的生命見證。)
          2. 不斷追求:例如祈禱、靈修、讀經等。
          3. 生活聖潔:敬畏神,遠離惡事、特別在:
            1. 男女關係必須毫不苟且:
            2. 與異性接觸的時候,必須加以防範,以免使自己及對方陷於試探中:並且避免一切容易引人誤會的行動:
            3. 在金錢的問題上,必須絕對誠實;處理錢財的時候,務要無可指摘;一切賬目,必須絕對清楚:
            4. 肯為主捨棄所愛之事物及生活習慣:
            5. 生活管理及優次上有良好的安排。
          4. 樂意順服
            1. 順服神,堅守真理:
            2. 順服上司:
            3. 與同工彼此順服;
          5. 有良好的人際關係:
          6. 福音心志:經常保持著熱切救靈的心志:
        3. 心志與裝備
          1. 對建議之宣教事工具有明顯負擔:
          2. 曾接受本「教會」認可之神學訓練,及相關之事工裝備:
          3. 事奉經驗。
            1. 專職宣教士:[2]被接納為本「教會」宣教士之前,至少有一年或以上的全時間事奉經驗:在正式被接納為本「教會」宣教士後,須參與堂會牧養事奉至少一年;若為本「教會」傳道人,則可按情況獲豁免。
            2. 短期宣教士:[3]正式被接納為短期宣教士後,須按情況參與堂會事奉。
            3. 其他類形之宣教事奉者:按情況而特殊安排。
          4. 若有特殊情況,則由本「教會」作出還當處理。
        4. 年齡與腱康狀況
          1. 年齡:二十一歲或以上。
          2. 健康狀況:經註冊醫生證明,其身心之健康狀況良好。
        5. 所屬差會
          1. 本「教會」宣教士所屬之差會的信仰、必須為本「教會」所認同:
          2. 宣教士申請差會前,須事先做得本「教會」同意,本「教會」方推薦其進行申請事宜。
        6. 本「教會」直接差派者除了一般的甄選程序外、要留意工場之選擇、支援、撤退、事工督導等重要因素,經仔細衡量,才決定實施支持情況。差委會認為現階段應盡量與差會合作,共同差派。以免對宣教士之支援不足,使其面對不必要的困難。
        7. 申請手續
          1. 具備前述各項資料,並願意接受前述各項條款之申請人,可致函本「教會」,記述個人資歷、履歷,連同「得救及蒙召見證」一份,交由本「教會」作初步審閱:認為合適者,本「教會」將發申請表一份供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填好後再交回本「教會」。
          2.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時,必須連同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一併送交本「教會」:而本「教會」將向申請人所提供之諮詢人進行諮詢、約見及跟進。
          3. 申請被接納後,申請人便正式成為本「教會」之「候任宣教士」。
          4. 本「教會」之候任宣教士、若被差會拒絕其申請、本「教會」將重新審訂其資格。
          5. 若候任宣教士被差會接納其申請,應當草擬一份教會、差會、宣教士三方面的協議書、以謀求三方面的共識。
          6. 當一對夫婦申請成為本「教會」之宣教士時,原則上,二人均應符合上述各項要求:而本「教會」視夫婦二人為「一個宣教事奉單位」。
        8. 宣教士的甄選及訓練
          1. 原則上,由差委會之甄選小組和「教會」共同協商及負責甄選之事宜。
          2. 宣教士欲前往之工場及參與之事工,當為「本教會」所認同及支持。
          3. 本「教會」將按需要支持經甄選及格者(即候任宣教士)接受其所需之宣教訓練。
        9. 宣教士的角色(與本「教會」之關係)原則上,被差派的宣教士,在行政上屬差會之員工,而本「教會」則以愛心支持為總綱:因此,宣教士無論在工場服侍、或回港述職、與本「教會」並非僱主雇員之從屬關係。一切事奉之任命,均以差會為主導,「教會」所要求之事奉,可與差會及宣教士共同協商。
      3. 宣教士與工場
        1. 往工場前
          1. 候任宣教士等候簽證時間,以一年為限期,若仍未取得簽證,則由差會與本「教會」再作協商,以決定該宣教士前面之方向。
          2. 待簽證發出後才舉行宣教士之差遣禮。由本「教會」與差會協商、可獨自或聯合舉行差遣禮。
          3. 宣教士乃代表本「教會」從事符合上述「2.1段」之差傳事工範圍之事工。
          4. 因應宣教士不同之需要、事工之特點、及個別差會獨特之措施,本「教會」將在宣教士出發之前、與其差會訂定「協議書」一份,以使本「教會」、宣教士及差會均有明確的工作方向與指引。
        2. 在工場中
          1. 宣教士在工場上應直接受命於差會或其工場委員會。
          2. 宣教士與本「教會」應經常保持聯絡通信至少兩個月通信一次。
          3. 宣教士每年要提交正式報告予本「教會」,其報告須經差會負責人或工場主任簽名作實。
          4. 本「教會」可要求差會工場之負責人、定期撰寫對該宣教士之評估報告。
      4. 宣教士的任期、離職與述職
        1. 任期
          1. 按差會的規定(本「教會」宣教士之首兩年為事奉之鑑定期,以印證其在宣教工場上的事奉、恩賜與適應能力,本「教會」可諮詢差會作實)。
          2. 若差會無硬性之規定。則由本「教會」、宣教士及差會於出發前磋商後,共同決定。
          3. 本會尊重聖靈在宣教士內心之引導,所以對宣教士不給予合約的束縛:而宣教士在禱告清楚後、可與本「教會」交通以決定去留;倘若宣教士與差會的協議中另有條款規定,則應遵照該等條款辦理。
          4. 宣教士應履行本會之章程及法則,並遵守差會一切之指引;如有違反者,本「教會」可採取以下步驟處理:
            1. 以口頭或書面作出勸諭。
            2. 如不改善,則會再行警告。
            3. 倘若仍沒有改善,本「教會」可停止支持其宣教事奉。
        2. 離職
          1. 期滿離職
            1. 宣教士若打算在期滿後離任,須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而離職之確實日期,須由教會、差會及宣教士三方磋商決定,以免妨礙工場之事工及事奉,本「教會」將負責其回港之旅費。
            2. 本「教會」如欲在該宣教士任期屆滿前,終止支持其宣教事奉,則須於半年前,以書面通知該宣教士及所屬差會,並負責回港之旅費。
          2. 中途離職
            1. 辭職手續:宣教士於工作期內,如欲中途離職,須於半年前以書面提交,經本「教會」及其所屬差會商討並同意後,方可離職。
            2. 擅自離職:宣教士未經本「教會」及其所屬差會同意,而半迷離職,本「教會」將不負責其回港之旅費;而本「教會」亦保留追討開拔費或一切相關費用之權利。
        3. 述職
          1. 宣教士述職期間,須與本「教會」建立密切的伙伴關係。
          2. 本「教會」應與差會及宣教士聯絡,以安排宣教士均衡的事奉,惟應以推動差傳事工為首要任務。
          3. 宣教士述職期之安排:按照差會或本「教會」及宣教士之需要而訂定。若差會沒有規定,本「教會」須與差會及宣教士商討述職事宜,以不少於兩年、不超過四年為一次述職期:述職期之長短,則由本「教會」、差會及宣教士三方面共同協商訂定。
          4. 述職之旅費,由本「教會」或聯合差派之「教會」,共同協商承擔。
          5. 若有需要,宣教士在述職期間,本「教會」應儘量協助安排其居住地方,並支持其在港之生活費用。
          6. 宣教士在述職期間、於香港之生活費、不一定與本地同工之薪酬標準掛鉤。
          7. 宣教士若要求在述職期間作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下),「教會」在諮詢差會的意見後可按情況考慮支持:而所修讀之課程必須與其宣教事奉相關。至於六個月以上、或超過一年者,必須在述職期開始前與「差會」及本「教會」交通,得初步批准,方可作出實際之申請安排,惟最後仍以「差會」及本「教會」之協商作為定案。
    2. 宣教士與教會
      1. 事奉的承諾
        1. 宣教士須遵守本「教會」與差會所訂立的協議。
        2. 須忠於受差事奉,未經本會與差會同意,不許兼任其他工作:或改換事奉工場、崗位或性質。
        3. 須全時間致力投入於受差的事奉。
      2. 經濟的承諾
        1. 原則上按照差會所建議或規定,儘量支付一切與宣教士本身直接有關的費用(包括生活費、治裝費、旅費、工場費用等)。
        2. 若有其他教會或堂會希望共同支持本「教會」之宣教士,可洽商考慮聯合差派、藉以分擔經費。
        3. 當申請人被本會接納為候任宣教士後,宣教之經濟支持應立即開始。支持之數額可按實際需要與差會協定。
        4. 宣教士在生活費以外所需之任何額外經濟支持(如工場事工、建堂……),必須事先徵得差會及本「教會」之同意,才可公開提出。
        5. 任何經差會及本「教會」同意之指定用途的額外經濟支持(加工場事工、建堂……),均須交差會直接處理。
      3. 修訂或終止
        1. 本「教會」將於每一事奉期滿後與差會一同檢討對宣教士之支持費用。
        2. 當宣教士辭職或被停職時,其支持應立刻停止。
      4. 福利
        1. 差會應負責為所差宣教士及其家屬購買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及其他必須之保險。
        2. 如宣教士在法理上為差會之僱員、差會將負責支付宣教士強制性工積金之數額。否則,「教會」按情況安排其他替代可行性。
        3. 本「教會」按實際之需要考慮全數或部份資助宣教士子女教育。
    3. 教會與差會
      1. 「差會」必須與本會基本信仰相同。
      2. 「差會」必須與教會緊密聯繫,並作定期通信和報告。(一年至少兩次,其中一次為商討該宣教士年終報。)
      3. 教會在商討有關之宣教士之會議時,應邀請差會之負責人參與討論。
      4. 「差會」若信仰變異,將會立刻終止其伙伴合作之關係。
      5. 「教會」可要求「差會」協助本「教會」推動宣教及介紹其差會的事工。
      6. 「教會」在「差會」安排下,可差派差傳委員到工場了解宣教士之狀況。
  4. 特別宣教事工的政策
    1. 短期宣教
      1. 定義:在工場上參與包括佈道植會、信徒培訓,或以其專業身份與技能在工場中作支援宣教之工作,事奉期由三個月至二年。
      2. 甄選:與接納宣教士規章大致相同,惟所需訓練則按工場及其將參與事工之要求而定。
      3. 本「教會」一般不會以經濟支持「短期宣教」者所需之專業訓練。
      4. 經濟支持:將按個別情形部份或全部支持。
    2. 帶職宣教
      1. 定義:宣教士因所屬工場為「啟創地區」,故必須以專業身份工作以取得居留。這類宣教士應以最少之時間來滿足居留簽証的要求、以最大的力量去實踐福音使命。
      2. 甄選:與接納宣教士規章相同。
      3. 支持:與支持專職宣教士相同,若其「工作」牽涉薪金回報或金錢運用以致可能出現盈虧,必須於出發前、或開始其工作前與本「教會」有清楚之權責共識,免阻礙福音工作之進展。
      4. 其他之特別宣教事工,將按情況個別處理。

[1]M1事工及「華人事工」(國內),由各「教會」承擔及開展。

[2]專職宣教士(Vocational Missionary),指在宗教開放地區,以「宣教士」身份,參與差傳事工者;或在「創啟」地區,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差傳事工者,一般也稱為「帶職宣教士」(Tent-maker)。

[3]短期宣教士,指以「短期性質」(三個月至兩年,或按差會及教會洽商後的安排而定)直接或間接參與差傳事工者。